高院再审改判: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赔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06-19 14:48:20  阅读量:

  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目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同时■★,黄某勇作为机动车车主更应当知悉无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且该行为本身就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

  虽然保险公司该条款为打印的格式内容◆■★■★★,但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法律并未否定投保人盖章的效力,本案投保人公司已加盖公章,故不能以投保人未签字而认定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上述字体亦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

  上述字体加黑加粗,投保人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虽然投保人声明栏系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内容,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法律并未否定投保人盖章的效力,故本案不能以投保人未签字而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首先,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单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

  河南省高院在《黄某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改判判决书中明确■★:

  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赔的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决。

  最后★■■■,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其次■■★◆■,黄某勇与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明确约定,黄某勇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黄某勇◆★◆。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亚某青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原因◆★,且当时黄某勇就在涉案车辆上★★◆■。黄某勇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营运人应该明确亚某青是否有驾驶资质,其放任亚燕清无证驾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且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